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下称《通知》)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5号,下称《办法》)有关规定,为保障资质取消后招标工作的有序衔接,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为,现就我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园林绿化工程范围
本通知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主要包括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小品、亭、廊、水榭、花坛、立体绿化、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占地面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园林绿化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使用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的相关示范文本。
二、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营业执照
根据《通知》要求,招标人不得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招标人可设置经营范围包含园林绿化工程(含风景园林工程、景观绿地工程、绿化工程服务)等相关业务的营业执照作为投标人合格条件。
(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可承接工程造价范围及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1、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园林绿化或风景园林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工程造价300万元及以上、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园林绿化或风景园林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工程造价1200万元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园林绿化或风景园林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建设内容含有建筑、桥梁、码头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是市政公用专业注册建造师或市政公用专业小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承接项目的规模标准以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以及《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粤建市〔2010〕26号)执行。
(三)工程业绩
工程造价500万元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并可以对工程业绩设置1个指标要求,或者设置多个指标要求但仅需满足其中之一即可。以上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的2/3。工程业绩取自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业绩库。
三、明确园林绿化特殊性工程、复杂和大型工程的规模标准
(一)特殊性工程
1、国家、省、市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实施的重点项目,以及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所列项目和年度城建计划、城建预安排计划中明确的重点项目。
2、根据项目重要性和特殊性,由市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项目。
(二)复杂和大型工程
1、工程造价1200万元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2、建设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公共绿地。
3、岭南园林艺术要求高、技术性强并经市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采用专家评议方式界定或经市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精品工程。
四、明确综合评分法的权重设置
根据《办法》要求,明确综合评分法权重设置如下:
(一)特殊性工程、复杂和大型工程
投标人综合得分100分,价格权重不少于60%,广州市园林绿化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权重占15%-25%。
(二)其他工程
投标人综合得分100分,价格权重不少于80%,广州市园林绿化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权重占5%-10%。
五、其他
本文件为政策过渡期提供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修订。本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湛江市市政园林局
(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