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相关要求,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了《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试行)》,经市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投资、依法必须招标且执行园林绿化初步设计评审、招投标监管和质量安全监督等基本程序的园林绿化工程,试行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二、联合验收工作实行全过程网上办理模式,工程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在全市统一的“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http://lhsp.gzonline.gov.cn)中申请办理。
三、试行过程中如存在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我局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时协调修订,以不断优化办理模式,切实提升申请人的办事便利度。
特此通知。
湛江市市政园林局
2018年10月29日
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相关要求,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建立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制。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建设单位按自愿的原则,根据项目特征和实际需求,将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的各类专项验收(备案)和竣工验收,规范为统一窗口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文件的竣工联合验收方式。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广州市辖区内由财政投资、依法必须招标且执行园林绿化初步设计评审、招投标监管和质量安全监督等基本程序的园林绿化工程。
属于市政、交通、水务等项目配套的附属绿化工程,不单独按园林绿化工程招标的,其验收工作纳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竣工联合验收方案中执行。
房屋建筑的配套绿化工程由国土规划部门在办理主体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核实配套绿化用地的面积和布局,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参与竣工联合验收。
三、联合验收内容
联合验收内容包括消防、环保、水土保持、园林绿化、防雷、档案(指由市档案局组织的广州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等专项验收(备案)和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申报联合验收前,建设单位可按自愿、效率的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先行开展部分专项验收工作。已通过专项验收的,申报联合验收时需上传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四、联合验收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完成竣工预验收工作,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资料完整。
(三)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四)建设工程根据项目实施内容还需符合以下专项验收条件:
1.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2.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已自主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已自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4.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项目,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其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已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规定通过质量验收。
5.属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已完成档案工作的预检。
6.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批准手续。
(五)其它法律法规要求验收的事项达到验收条件。
五、职责分工
(一)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部门)
1.制定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及办事指南;负责对接工程“联合验收平台”(由市住建委统一搭建),统筹市、区各专项验收纳入“联合验收平台”办理。
2.协调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出具《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二)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
消防、环保、水土保持、气象、档案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参与工程联合验收工作。
1.负责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市区统一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制定专项办事清单并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办事指南内容如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予以变更。
2.按职责分工确认联合验收申请资料,开展专项验收(备案)工作,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备案)意见。对超时办理情况,“联合验收平台”将信息自动推送至监察系统和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
3.专项验收(备案)职权已委托或下放各区实施的,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各区按要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三)政务服务主管部门
按照集成服务要求,负责建立“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提供市区统一的联合验收案件申报入口,并公布联合验收事项办事指南,发放文书结果原件等。
六、联合验收程序
(一)网上申请
1.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提出申请,按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在系统中对接、上传一套验收图纸(含各专业部分)和所需材料,并选择工程验收所涉及的各专项验收(备案)的市、区主管部门。对具体工程项目不涉及的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建设单位须一次性提交盖章的承诺说明。案件材料通过系统自动分发至涉及的各相关主管部门。
(二)资料审核
各相关主管部门自收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平台”反馈资料审核意见。
牵头部门汇总各相关主管部门资料审核情况,自收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充材料经所涉及部门全部审核通过后,出具受理通知。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材料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开展验收
1.对于已经受理的项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批用时),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协调确定现场统一验收时间,通过“联合验收平台”通知各相关主管部门,并提前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各主管部门认为不需现场查验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平台”登记说明。
2.牵头部门按约定时间统一协调各相关主管部门赴现场开展工程联合验收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部门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在现场开展各专项检查验收(备案)工作。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可快速整改完毕的,各部门应及时指导建设单位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确认。
3.各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平台”填写各专项验收(备案)意见:验收(备案)通过的,填写通过意见;验收(备案)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
4.对各主管部门现场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在申报系统补充上传现场验收时发现的整改材料。
(四)出具结果
1.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牵头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平台”出具《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原件同步流转至对应归口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单位可在申请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如需结果文书原件,建设单位可到牵头部门对应归口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
2.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方式,各专项验收(备案)不通过的,牵头部门汇总需整改问题,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
3.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已合格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继续保留有效),涉及的主管部门自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在“联合验收平台”登记验收意见。验收(备案)全部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七、资料共享
园林绿化工程联合验收合格后,“联合验收平台”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至个专业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和“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八、其它事项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各项准备工作。
已申请过分期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的建设项目,或联合验收前已完成部分专项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联合验收时对应上传相关部门的验收(备案)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