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第42号令
2016年9月22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规章的要求,对下列部门规章进行修改:
一、《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二)删除第九条。
另外,将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二、《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删除第五条第四项。
三、《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删除第五条第四项。
四、《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删除第五条第四项。
五、《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
删除第七条第八项。
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上述规章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