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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指导手册》是全国总工会在2018年开展企业性别平等机制建设调研的基础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已批准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详细解读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示用人单位应建立的制度机制、工会组织应发挥的作用,分析点评实践案例,并提供检查清单便于用人单位自查和工会监督,建立健全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机制。
《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指导手册》,扫描下方二维码可看全文。(全国总工会供图)
记者注意到,该《指导手册》在关于招聘制度章节提到,招聘和聘用决定应基于求职者的资质和岗位要求,如果某一工作岗位有特定的性别要求,必须有合理解释;在职业培训和晋升制度方面,《指导手册》明示,要公开宣传所有培训及晋升信息,并鼓励女职工申请。培训应该考虑到男女职工的不同需求,并方便有家庭责任的职工参加。
近日,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也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妇女就业保护、就业性别歧视做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通知》出台次日,“招聘不得询问女性婚育情况”的话题随即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热议。
“一些女职工因生育在求职、产后返岗和职业发展中不同程度遭遇性别歧视,一些用人单位对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存在模糊认识。”全总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李玉赋谈到。
因此,在生育保护制度方面,《指导手册》明示用人单位要依法提供生育保护,不得因怀孕、生育、哺乳而将职工转岗、减薪或解雇,等等。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有哪些行为可能涉嫌性别歧视,造成就业机会不平等?该《指导手册》也作出进一步地解释称,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招聘信息显示限男性、适合男性或男性优先;或者提高对女性求职者的要求;问求职者婚姻状况、子女状况或婚育计划;通过获取配偶工作、孩子入园、孩子们相处情况等,判断求职者的婚育状况;将妊娠测试包含在常规体检中,将妊娠测试或者避孕措施作为雇用或者续约的条件等等,以上这些行为都涉嫌性别歧视。
去年,全国总工会便开展了企业性别平等机制建设调研,组织编撰《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指导手册》一书,详细解读相关法律法规,阐释用人单位应建立的制度机制、工会组织应发挥的作用,分析点评实践案例,提供检查清单,旨在推动用人单位落实法律法规,为工会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工作提供帮助和指导。
据悉,《指导手册》将在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中发放。在“三八”国际妇女节之际,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将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为主题组织开展2019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将以推广应用《指导手册》为重点,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及知识竞赛活动,推动用人单位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制度机制建设。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为主干,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为补充的促进性别平等法律制度体系。”但在李玉赋看来,关注和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仍需得到来自企业、机构、社会的共同支持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