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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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绿化条例》法规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01 00:00:00 来源:湛江市市政园林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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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广州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号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颁布实施《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1985年颁布实施《广州地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一、《条例》制定过程 

  《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实施经历了漫长曲折的过程,早在2005年,为适应我市社会现代化建设发展新形势和绿化管理实践新变化的要求,我局开始对原《广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修订,开展了相关的调研和初稿起草等工作。2008年,《广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修订列入当年的地方性法规立法正式项目,当年进行了多次的立法调研、专家论证,并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将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因面临林业、市政园林两局机构改革,该立法项目被推迟。随着湛江市市政园林局的组建,我市绿化行政管理体制得到理顺,条例的修订重新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原则,新条例从《广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调整为《广州市绿化条例》。新条例的制定列入我市2010年地方性法规立法预备项目,2011年地方性法规立法正式项目。 

  二、《条例》的基本内容和法律依据 

  《条例》合并了原《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广州地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内容,针对我市绿化事业的实际和发展变化的新情况以及行政管理体制变化的实际情况,对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七十五条。 

  《条例》制定依据、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还借鉴了新加坡以及北京、上海等地的绿化管理经验和法规。 

  三、《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注重制度创新 

  《条例》针对我市行政管理体制变化的实际情况,在制度设计上主要通过增加强制性规定和加强后续监管的方式进行,着力保障我市迎亚运和亚运期间绿化建设成果。如为加强绿地保护,设立"永久保护绿地"制度,对一些生态效益好,影响整个城市生态安全,并适宜长久作为绿地功能使用的绿地,在编制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第十条),强化对绿地的保护,严格限制改变绿地性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第十一条)。为保障居住区绿地的建设,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并要求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所附的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予以明示(第二十七条)。 

  (二)突出立法的地方特色 

  《条例》注重将先进管理制度与我市绿化建设实际情况相结合,突出立法的地方特色。如《条例》对行道树的建设提出具体要求,规定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城市主干道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十厘米(第二十一条),以保障我市行道树的规模和景观性、实用性。为保证绿地和绿化景观的稳定,《条例》规定已建成的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成本进行论证,并将专家论证意见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的意见(第二十九条)。《条例》还要求我市的绿道建设应当依托自然资源和人文特色,坚持生态化、本土化、多样化、人性化的原则,应当包括绿道游径、标识系统、服务系统及节点、基础设施等内容(第三十一条),为公众提供便捷、舒适的休闲空间。 

  (三)加强古树名木保护 

  针对我市部分县级市古树名木长势衰弱、人为毁坏严重、古树呈逐年减少的趋势,草案对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规定了特殊的管理和保护措施。如禁止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城乡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避让古树名木,禁止砍伐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第五十三条)。禁止在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树干上捆绑电缆、电灯以及其他物件(第五十六条)等。《条例》对违反古树名木管理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如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造成绿化损害或者树木死亡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一级古树名木损害或者死亡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造成二级古树名木损害或者死亡的,处以二十万以上四十万以下罚款;造成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损害或者死亡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四)明确行政处罚执法主体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在《条例》实施前,我市的城市绿化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我市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林业刑事案件的查处,行使《森林法》授权的盗伐、滥伐林木等行政案件的处罚权,并根据国家林业局文件的规定,以市林业和园林局的名义查处其他各类林业行政案件。《条例》基于我市绿化管理实际对绿化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主体进行了明确,即: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其他单位实施的除外(第五十七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广州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公告》(粤府函[2012]47号)的规定,原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林业和园林部门行使。目前,我市已明确自2012年4月1日起,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移交林业和园林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不再行使该项职权。绿化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按照《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市政府令55号)规定的绿化管理权限划分,即在市辖区市级管理的各公园、八路一岛及天桥范围内发生的绿化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区级绿化管理范围内砍伐、迁移20株以上树木和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依法查处;其他绿化行政处罚案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查处。在县级市区域范围内,由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根据市编委《关于城市绿化管理行政处罚权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穗编字〔2012〕54号)精神,设立市林业和园林局园林绿化执法处,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因此,对市级管辖范围内的绿化行政处罚案件,由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即湛江市市政园林局园林绿化执法处)以市林业和园林局的名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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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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