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园条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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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园条例》法规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01 00:00:00 来源:湛江市市政园林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公园条例》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广州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于2014年12月31日经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2号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1998年3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 

  一、《条例》制定过程 

  《广州市公园条例》是广州市2013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正式项目,由我局负责牵头起草。2011年,我局就成立了《条例》立法起草小组,在近几年来对公园条例立法的大量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重新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初稿起草等工作,多次深入市区各大公园进行调研,了解我市公园建设与管理情况,并组织立法小组赴北京、天津、昆明等国内城市调研,学习先进的公园管理与立法经验。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以及召开公众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经过多次修改完善。2013年12月,《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14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式通过。 

  二、《条例》主要创新制度和重点内容 

  公园是公共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在功能定位、配套设施、管理措施等方面又有着其特殊性,《广州市公园条例》在拟定过程中,主要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并贯彻落实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建城[2013]73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针对新时期我市公园建设和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从公园的定义、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各方面进行了创新性的规定。 

  (一)适应公园管理城乡一体化新形势,扩大法规适用范围。 

  为适应公园管理城乡一体化的新形势,《条例》第二条对公园做了较为宽泛的定义,即指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公园的名录、类别和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相应地,在适用范围上,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与原条例相比,不再局限于市区公园,将农村范围内的公园纳入管理。 

  (二)强化公园绿地保护制度,保证公园用地性质及其完整性。 

  一是强化规划保护。《条例》第九条要求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第十条规定了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的具体要求,包括明确要求各区至少建设一个综合公园以及一个儿童公园,并规定了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和专类公园的选址原则。 

  二是严格限制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的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的使用性质。对于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确需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的,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规定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调整方案进行评估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明确公园建设的绿化率要求。《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园的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65%,并要求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公园的绿地面积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 

  (三)严格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公园的公共服务属性。 

  为保障公园的公益性,还绿于民,《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了公园内配套商业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要求,第二款规定政府管理的公园禁止建设、经营会所、酒吧、夜总会、酒店、宾馆等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商业设施;禁止将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改建为商业设施;禁止将公园管理用房改建为商业设施,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第三款则要求不符合规定的设施应当立即拆除或者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五年内予以拆除或者整改;对已经将公园管理用房出租、出借用作与公园功能无关的设施的应当立即收回或者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五年内收回。 

  第三十二条对政府管理公园内的商业服务设施的运营进行了规范,要求符合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第三十三条对利用公园场地或者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等活动进行了规范,并明确禁止租用政府管理的公园场地或者设施开展营利性活动,以确保公园的公共服务属性。 

  (四)针对公园管理突出问题完善公园的管理和服务。 

  一是规范游乐设施建设。《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除儿童公园和游乐公园外,其他公园禁止新建、改建大型游乐设施。儿童公园和游乐公园新建、改建大型游乐设施的,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组织专家进行分析预测,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技术、安全标准和规定。同时规定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禁止设置游乐设施;本条例实施前已设置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拆除。 

  二是设立公园功能分区制度,防止噪音扰民。《条例》第三十四条创设了公园功能分区制度,要求公园管理机构根据公园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结合公园主要功能和游人需求,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同时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公园噪音控制措施:(1)限音量,要求各公园按照其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2)限时段,明确每日十三时至十五时和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公园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等产生较大音量的活动;(3)限区域,禁止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和距离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五十米以内的区域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等产生较大音量的活动;(4)限设备,禁止在公园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三是明确"宠物入园"规定。《条例》第三十七条援引现行《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和动物园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其他公园是否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公园则授权公园管理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同时要求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的公园,应当在公园入口的显着位置设置禁止标志;允许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的公园,可以划定宠物活动区域。 

  (五)保障公园的公益性,明确游人权利义务,强化公园的监管力度。 

  一是突出公园管理机构的服务职责。《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列举了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第四十条明确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规范服务行为,为游人提供方便、舒适的游园服务,并列举了各项服务内容。 

  二是明确游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障游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明游园,《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以列举式明确了游人在公园内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是赋予公园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权。为加强公园的监管力度,提高公园执法的有效性,《条例》通过委托的方式赋予公园管理机构一定的行政处罚权,第五十九条规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公园管理机构,实施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明确了委托执法的条件和执法的范围。此外,针对公园免费开放后,个别违法行为有所增加,噪音扰民、随意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等现象尤为突出的情况,第六十条规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时,可以暂时扣留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所使用的物品和工具,在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归还",赋予执法部门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以保障行政执法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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